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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

時間: 新華 規章制度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

一、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或專間)及設備,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二、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飲具使用前應洗凈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四、餐飲具做到當餐回收,當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頓、隔夜。

五、餐飲具應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溶液洗、清水沖、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溶液洗、清水沖、消毒溶液泡、清水沖、保潔的順序操作,并注意要徹底清洗干凈,防止藥物殘留。

六、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符合相關衛生標準。

七、消毒后的餐飲具及時放入保潔柜密閉保存備用。盛放消毒餐飲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購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營業執照復印件、消毒合格憑證;清洗消毒餐飲具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結束,及時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處理泔水桶,做到地面無積水,池內無殘渣、泔水桶內外清潔。

十、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采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專人做好餐飲具清洗消毒及檢查記錄。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2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

第三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監管責任,教育部門承擔行政主管責任,學校承擔主體責任。

第四條校長(托幼機構負責人)是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從事供餐活動,確保食品安全。

第五條學校必須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制售涼菜。

第七條嚴禁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不得加工制作銷售干鮮野生蕈、發芽土豆、四季豆、鮮黃花菜等高風險食品。

第八條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學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及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3

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三條經營包裝食品的,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七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并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第八條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九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購銷臺帳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臺帳,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臺帳。

第三條進貨臺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

第四條銷貨臺帳應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第五條進貨臺帳和銷貨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確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并做好登記工作,對索取的票證分類建檔,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七條消費者有要求的,本經營單位在出售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檢測的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信息內容,也應當做好臺帳登記工作:

(一)食品質量檢查和檢驗、檢測結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質量情況;

(三)經多次檢查、檢驗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錄;

(四)其他需要登記備注的信息。

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質量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本著“公平、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文明經商、誠信經營,遵守有關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經營單位積極參與食品準入工作,遵守各項食品準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按照市場準入標準,建立各項內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內部管理,建立食品質量檔案和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專人負責。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加強食品質量的日常管理:做好進貨食品索票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保證食品來源合法真實;經常查驗上柜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準入各項標準,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對消費者作出如下食品質量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準,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七條本經營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銷售的食品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第八條本經營單位認真配合有關部門的日常巡查和市場檢查,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建議和顧客咨詢投訴,完善售后服務措施,努力為所有消費者服務。

食品協議準入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管理,明確食品來源和責任,提高本經營單位的食品質量,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食品協議準入,是指本經營單位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本經營單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條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掛鉤制度。重點對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購銷掛鉤制度:糧食、蔬菜、肉、禽畜類及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熟食。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應當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簽訂購銷合同,并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訂立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的考察工作,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

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六條與本經營單位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的食品,可簡化準入手續,根據協議約定,憑證明供貨方產品的票據進入本經營單位。

第七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掛鉤食品的質量查驗,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并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條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退出超市。

第七條本經營單位應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經營活動,加強市場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確市場內各方責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必須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部門。

第三條市場內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第四條市場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準。

第五條市場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場管理辦公室對場內食品質量實施以下監督管理:

(一)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制度,負責食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檢查進場銷售食品的相關憑證,并分類管理;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發現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及時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四)建立并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食品經營臺帳;

(五)宣傳落實政府食品質量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實施食品準入的市場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場內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

第八條市場管理人員應積極協助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條市場內經營者應與本市場簽定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條款。

第十條市場內經營者應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食品,不得銷售。

第十一條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銷貨臺帳。進貨臺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建立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進貨臺帳和銷貨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條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對所出售的食品質量向消費者做出如下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準,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

消費者有要求的,經營者在出售的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十三條市場內經營者銷售的食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內經營者應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準。

第三條本經營單位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進貨食品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經常查驗上柜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準入各項標準,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條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設立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專職檢測人員,對蔬菜等重要食品實施售前檢測,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第五條經質量自檢不合格的食品,應立即撤柜停止銷售,進行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不得進入本經營單位銷售。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對每天的食品質量自檢結果(包括品種、產地、檢測情況等)進行公示。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4

為了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要求,健全和規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盡其職,協調配合,信息通暢,資源共享的運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綜合監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調整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1、由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擔任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各工作片書記、各職能辦負責人、西城派出所、工商所、衛生院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2、確定分管領導。明確責任,分工。主要領導親自抓,負重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落實責任,一級抓一級,各工作片對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工作片主要負責人為本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3、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處理食品安全重大事項,部署食品安全有關專項整治及其他統一行動;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指導、檢查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等。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及時向食品安全協調機構上報發生事故的單位、地址并組織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報告事故現場采取的措施和調查處理的工作進度。對食品安全事故隱報、遲報、漏報、不報的有關人員,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三、建立信息聯絡報告制度

為第一時間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確保信息反映靈敏、準確、及時、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聯絡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網絡組織: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食品安全信息聯絡工作。

2、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監管執法情況、存在問題及擬采取的措施;專項整治進展情況;食品安全動態;重大事故查處信息等。各部門報送的信息要經過加工、整理、匯總,并簡要評析分析本系統和本部門工作情況。

3、安全信息報告時間:工作信息、技術信息每季度報告一次;食品安全動態信息隨時報告。

四、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1、街道向社會公開食品安全案件舉報電話,安排專人負責受理投訴舉報工作。

2、按照首接負責的原則,對每起投訴舉報要認真記錄、及時處理或報告。

五、監督制度

成立社區及村級食品安全監督員,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定期對所部署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對食品放心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對措施不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進行督察督辦。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5

1、食品銷售業務主要為廠家(經銷商)直接供貨給客戶,可不單獨設立倉庫進行食品貯存,小批量的食品進貨可短期存放于經營場所。

2、詳細記錄食品入庫信息。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系電話等信息。

3、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4、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購買方的信息,以備查驗,賬目保存期限為二年。

6、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爛、變質、超過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7、每周對倉庫衛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8、設置待召回(退回、銷毀)食品存放區域并明示。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10、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有滿足其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6

一、食品貯存方法:

1、低溫貯存

1)冷藏貯存:0℃至-10℃條件下貯存

2)冷凍貯存:0℃至-29℃條件下貯存

2、常溫貯存

貯存基本要求:

(1)清潔衛生

(2)通風干燥

(3)無鼠害

二、食品貯存庫的衛生要求:

1、庫內保持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2、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昆蟲。

3、高溫冷庫溫度控制在4℃-0℃。低溫冷庫溫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貯存的衛生管理

1、按入庫時間先后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墻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霉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和有異味的食品。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7

一、學校要對全體師生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護及救助方法的宣傳、教育。

二、食堂一旦發現食品、飲水等有問題,要求學生馬上停用,并立即向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協助學校爭取急救措施和補救辦法。

三、學生一旦發現食物中毒現象,應立即報告醫務室或食堂,醫務室或食堂應立即報告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突發事故工作領導小組。學校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四、根據病人的.情況需立即送有關醫院治療的,協助衛生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8

1、設立食品衛生宿命檢查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和環境衛生檢查;

2、把好食品采購、進貨關,個性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采購霉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3、規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區、肉菜分開、生熟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墻,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范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透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并追究職責人的職責。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9

公司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二條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資料。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培訓目的:

(一)加強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

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透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企業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職責。特

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用心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企業食品經營安全。

第四條培訓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五條培訓方式: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

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業培訓,并自覺完成。

第六條培訓時光:本企業規定員工每周對食品安全資料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

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培訓要求:本企業員工要端正態度、明確目的,認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本企業員工不僅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對新錄用員工為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九條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安全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和獎懲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對本企業食品安排知識培訓及學習狀況建立培訓檔案。對組織和參與狀況、學習狀況進行匯總、歸納、整理并進行歸檔。檔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加強對食品進貨貨源的檢查驗收。

第二條本企業的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生產者貨其他供貨者之間

的合同約定,對購進的食品質量進行檢查,貼合規定和約定的予以驗收的制度。

第三條檢查驗收的目的是為了對本企業銷售的食品貨源進行把關,保證本企業所銷售食品的質量。

第四條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已經和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五條本企業查驗資料:

(一)營業執照;

(二)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

(三)標注透過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證書

(四)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

(五)銷售憑證

(六)其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對食品進行查驗,檢查食品包裝標識、外觀等資料。

第六條本企業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應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絕驗收進貨。

第七條本企業員工務必嚴格執行該制度,在簽訂購貨合同時,務必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并親自驗貨,貨證相符方可采購。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對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食品進貨檢查。

第二條本企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作為對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

進行查驗的書面證明,應當真實。

第三條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進貨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資料。

第五條本企業須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價,且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條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能夠有企業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

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以加強企業員工健康狀況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條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是為了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條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本企業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員工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五條本企業員工健康檢查應每年進行一次,對新錄用員工或轉崗員工應先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這些疾病包括: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

第七條如發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中患有第六條規定的不能從事接觸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業將立即調換其工作,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工作的崗位。

第八條本企業建立健康檔案制度,記錄與員工健康狀況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健康資料包括每位員工的既往病史、診斷治療狀況、家族病史及歷次體檢結果等。

第十條健康檔案應根據員工每年健康檢查狀況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健康檔案由專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規定程序,對某一批次貨類別的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

或其他的問題食品,透過核貨、退貨、召回、銷毀、補救措施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本企業入發現經營的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生產

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狀況。

第五條退市食品種類:

(一)食品的供貨商未按規定帶給合法有效的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二)本企業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銷售的食品本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本企業自檢過程中發現食品存在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四)經國家認證的檢驗機構檢測,確認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經食品安全專家評估認為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

(六)接到上級和本部門下架通知的。

第六條發現已經銷售或存儲待售的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

單獨存放,通知食品供貨商生產廠家,并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七條加強日常檢查工作,對有過退市記錄的食品供應商、生產廠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證

明等文件進行個性標準,及時清點下架退市食品的數量。

第八條本企業會加強和公司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反饋食品動態信息,用心協助工商部門對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建立退市食品臺賬,記錄退市食品的名稱、規格、庫存數量和銷售數量、生產批號、

保存期、生產廠家或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處理狀況,且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食品檢查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的檢查制度,切實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條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食品檢查目的是及時發現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確保銷售食品質量安全。

第四條本企業檢查資料包括對經營設施條件自查和對所經營食品的安全進行檢查

(一)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持續清潔;

(二)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儲存;

(三)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設施;

(四)冷藏溫度應當貼合食品標簽明示溫度已經食品安全要求;

(五)檢查食品,及時清理編制或者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與食品經營相關的設施。

第五條本企業由專人按早、晚兩個時光段各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如發現第四條所列問題應當堅決清理。

食品存貯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存貯制度,確保食品貯存安全。

第二條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企業存貯制度是按照經營食品的品質特性分類進行存貯。避免食品存貯在惡劣的

條件下,是食品腐敗變質。

第四條應距離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鄧污染物較為集

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10m以上,并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個人生活區分開。

第六條食品要分類、分架、隔墻、離地上架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準,有異味或易吸潮

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冷藏、冷凍時應分類擺放。

第七條銷售生鮮食品的,應當按照生鮮品的保鮮溫度要求,選取陳列設備,陳列設備應持續清潔,無積水和污漬。

第八條貯存生鮮區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輔料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柜),

冷藏庫(柜)溫度-2℃--5℃,冷藏庫(柜)溫度低于-18℃。

第九條采用高溫保藏銷售熟食的應當另設專柜,設置隔離設施和能夠開合的食品輸送窗。

第十條食品貯存應配備專用的消毒設備、隨時對存貯設備、工具、容器等進行洗涮消毒。第十一條食品儲存要做到先進先出,盡量縮短儲藏時光,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

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0

一、保管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并要設專人負責防火工作。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房內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證檔案安全。

二、庫房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且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庫房。動用明火必須經相關部門安全管理者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檔案不得隨意堆放。柜架擺放位置應與墻壁保持10cm以上距離,每行柜架間距不小于60cm(密集架除外)。

四、庫房應有防潮或增濕措施,注意調節溫濕度,建立濕溫度記錄。庫房的溫度應控制在14℃~24℃之間,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60%之間。

五、庫房內應放置防蟲、防鼠藥劑,并按要求定期更換。若發現鼠、蟲害,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六、庫房內應保持清潔,經常清掃,不得堆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

七、庫房必須配備滅火器材,確定專人管理。檔案人員應會熟練使用滅火器,熟悉消防器材放置地點,負責報警和撲救初期火災。

八、要保持庫房內通道和入口暢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移動,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物品。

九、庫房內要有防盜措施。庫房門應包鐵皮,窗應安裝鐵柵欄;下班前要關好門窗,關閉電源;節假日封閉庫房,非檔案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庫房。

十、消防工作聯系人:__X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1

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場內(店內)的食品及出租柜臺進行日常檢查。

二、食品安全員定期要對店內環境和條件、庫存食品、散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標簽規范、從業人員健康證情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和臨近保質期食品,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下架,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予以改正,并做好登記。

三、食品安全員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經營環境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行為,并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四、檢查的內容

(一)經營環境,檢查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是否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二)經營條件,檢查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品的,是否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三)經營行為,檢查是否銷售禁止銷售的食品,采購食品是否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是否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保存的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四)標簽標識,檢查場內銷售的散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是否符合要求:

1、銷售未包裝食用農產品的,是否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2、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是否包裝銷售,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3.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是否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是否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是否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是否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4、散裝食品是否按照要求加貼標簽,銷售人員和場地是否落實“兩罩一套一帽”;

(五)證明文件,檢查是否持有所銷售食品來源可靠的證明文件,包括: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按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是否有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進口食用農產品是否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倉儲情況,檢查是否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壞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是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檢查實行廠場掛鉤、場地掛鉤的銷售者是否定期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是否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六、對群眾舉報或媒體披露的涉嫌存在相關食品安全風險的,要立即組織檢查,發現問題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檢查人員要如實記錄每次檢查情況,填寫檢查記錄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一般問題的要要求銷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2

(一)食品采購

1、制定食品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2、選擇供貨商。要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3、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營業執照、食品生產銷售的相關許可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發票等材料,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

5、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快速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并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6、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臺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二)食品儲存

1、食品銷售業務主要為廠家(經銷商)直接供貨給客戶,可不單獨設立倉庫進行食品貯存,小批量的食品進貨可短期存放于經營場所。

2、詳細記錄食品入庫信息。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系電話等信息。

3、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4、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購買方的信息,以備查驗,賬目保存期限為二年。

6、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爛、變質、超過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7、每周對倉庫衛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8、設置待召回(退回、銷毀)食品存放區域并明示。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10、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有滿足其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三)食品運輸

1、食品運輸必須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運輸車廂的內倉使用抗腐蝕、防潮、易清潔消毒的材料。運輸冷藏、冷凍食品應使用專用冷藏、冷凍設備或車輛。

2、運輸食品時運輸工具和容器要清潔衛生,并生熟分開,運輸中要防蠅、防塵、防食品污染。

3、在裝卸所采購的食品時要講究衛生,不得將食品直接與地面接觸。

4、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密閉容器裝運。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與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銷售

1、每天對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并作出明確的標示。

3、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4、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備查,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食品經營中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接到執法部門、生產企業的召回通知,應當立即停止營業,下架封存,做好登記,并及時通知政府監管部門。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或供貨商,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2、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稱、批號等信息,并安排專人處理消費者退貨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記錄,嚴禁再次流入市場。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及政府監管部門。

5、不合格食品的處置。與供貨商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6、政府部門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毀處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7.不合格食品退換貨、下架封存、召回等處置資料,要建立專門的檔案進行保管,以備查驗。

本人承諾:保證遵守上述制度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3

一、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1、凡是從業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崗前衛生知識方面上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

2、凡是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后。不得留過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4、從業人員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嘗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5、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嚴格科學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后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動水沖洗。

7、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餐(用)具洗滌、消毒管理制度

1、設立獨立的餐飲具洗刷消毒室或專用區域,消毒間內配備消毒、洗刷保潔設備。

2、洗刷消毒員必須熟練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嚴格按照“除殘渣→堿水洗→清水沖→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藥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沖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飲具、用具,立即進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飲具、用具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須清洗干凈,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及時放入保潔柜密閉保存備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要經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

6、洗刷餐飲具的水池專用,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沖洗拖布。

7、洗刷消毒結束,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潔衛生,無油漬殘漬,泔水桶內外清潔。

8、定期清掃室內環境、設備衛生、不留衛生死角,保持清潔。

三、烹調加工管理制度

1、加工前檢查食品原料質量,變質食品不下鍋、不蒸煮、不烘烤。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39;直接入口熟食要盛放在已經消過毒的容器或餐具內。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3、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在放涼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須經充分再加熱后方可食用。

5、灶臺、抹布隨時清洗,保持清潔。不用抹布揩碗盤,滴在盤邊的湯汁用消毒抹布揩擦。

6、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要求,收集處理廢棄油脂,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7、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衛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疊放。

8、工作結束后,調料加蓋,工具、用具、洗刷干凈,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沖刷干凈,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衛生死角,及時清除垃圾。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4

1、集體食堂、提供或配送集體用餐的單位、重要接待活動和大型餐飲聚餐超過100人供應的食品成品應留樣,以便于必要時檢驗,應設專人負責。

2、留樣食品每餐、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250克,應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

3、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污染,貼好食品標簽,待留樣食品冷卻后,放入0~10℃專用冰箱內,并標明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

4、留樣食品必須按期限要求保留,進餐者如有異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檢測部門檢驗。

5、食品留樣冰箱為專用設備,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5

1、學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本校食品衛生管理,責任到人,杜絕校內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屬地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屬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劣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6、學校食品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須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8、食堂要實行食品采購索證制度和24小時留樣制。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6

為落實商場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商場實際,制定本制度。

自覺遵守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食品進貨檢查記錄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當社會責任。

第一條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條商場應當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從事食品工作。

第三條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

經營糧食、食用油、蔬菜、肉類、禽類、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場,應當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等管理規范的供貨商建立產銷掛鉤關系,簽訂協議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和準入、退出等有關規定,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證明的審查把關工作,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條食品進貨檢查記錄制度

應當配備2名以上食品安全監督員,負責食品進貨檢查記錄等工作,確保營業時間內堅守崗位。

商場采購食品,應當查檢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口食品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等內容。

采購按規定必須檢疫的家禽、畜生及其產品,應向供貨者安批次索要《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禽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記錄備查。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并由商場的食品安全監督員專門建檔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商場,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計算機收費管理的商場(超市)應當建立電子帳臺。

第五條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商場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稱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經營蔬菜肉類等食用農產品的商場,應當設立食品安全檢測室(實行統一配送方式的連鎖企業可由企業總統統一設立),購置及經營規模、經營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查設備,配備2名以上的檢查人員(可由食品安全檢測員兼任),定期對經營食品經營食品進行抽檢。沒有檢測設備的商場應當定期抽樣送權威機構檢驗。

第六條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場(超市)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規定、商場(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檢測信息、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者和消費者退貨,協助工商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并記錄好停止經營等相關情況。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7

1、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gb《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應用范圍、使用量,杜絕使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中規定的品種。

2、不得因掩蓋食品腐b變質或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因使用食品添加劑而降低了食品質量和安全要求。餐飲經營單位加工經營食品為現售模式,盡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劑,確須使用的,應在限量范圍內使用。

3、采購使用的明礬、泡打粉、小蘇打等食品添加劑包裝簽上應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添加劑的具體標簽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條的規定。

4、購入食品添加劑時,須索證索票并登記臺賬。應索取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須取得省級質監部門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5、嚴禁違法使用硼酸、硼砂、罌s殼、離棄信用油脂、工業用料等非信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6、面點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鋁膨松劑,應嚴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鋁含量超標;應首選使用不含鋁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劑,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鈉等防腐劑。

7、餐飲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人員需經過專業培訓國。使用食品添加劑應配備專用稱量工具,嚴格按限量標準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劑,必須做到專柜、定位存放、并上鎖,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不得與非信用產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8、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劑須有使用記錄。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8

一、為了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嚴把食品上市質量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二、加強對食品進貨、入庫、保管、上柜銷售等環節的全程管理,嚴格審驗經銷食品的質量及相關身份證明,確保所經銷的食品質量安全、可靠。

三、對采購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質量和標簽,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品的,同時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做好記錄、保管和備查工作,批發經營部和連鎖超市要運用信息化手段并用心運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對經進貨審驗發現食品明顯存在質量問題或標識不規范、標注不真實等狀況的,應拒絕進貨,并及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反映。

五、對供貨方不能或拒絕帶給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問題的,及時與食品上標注的生產廠家進行聯系查對,經查對狀況不實的,拒絕進貨,并及時將狀況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

六、經營者應加強對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負責上貨人員進行感觀檢查,凡發現已過保質期、霉變或包裝破損的食品應立即撤柜,不得對外銷售;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及時發出警示,妥善處理,保質期屆滿一律撤柜,不得對外銷售。

七、有條件的經營者自備技術設備對進貨食品實行進貨檢驗,對不具備條件的,對進貨食品質量有疑義的應當送檢。

八、經營者要配備專職進貨驗收人員或其他質量管理人員,日常加強對內部員工的食品質量檢驗技能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務培訓,要用心參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培訓學習和考試。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19

一、接到食品生產者召回問題食品信息的,本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封存相關問題食品,并配合食品生產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

二、本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實施召回食品生產企業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召回單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單據,建檔備查。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對由于本單位自身原因導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本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在銷售的范圍內召回相關問題食品。

四、本單位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貯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對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時進行清理。

五、本單位發現其單位內的食品屬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范圍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封存庫存產品,通知相關門店和消費者停止銷售和消費相關問題食品。

六、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經營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停止經營的日期、停止經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單據,建檔備查。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條例制度內容篇20

1、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參加工作。

3、應當建立建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4、從業人員的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便檢查。

5、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不得涂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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