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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的制度

時間: 新華 規章制度

為規范加油站內危險性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1、加油站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安全許可證。

2、加油站需進行危險性作業時,站長負責向上一級部門提出作業申請,說明作業理由、地點等,由上一級部門委托專人負責進行危險性作業。

3、各作業人員負責各自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等。

4、各作業人員在作業時須經站長簽字認可,否則不能進行作業。

5、在危險性作業時,站長應安排專人負責對危險性作業的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確保安全。

6、危險性作業完成后,現場監護人員應按規定清理作業現場,在確認無隱患后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站長匯報作業完畢。

7、專職安全員負責對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管理。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2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設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必須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建議。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必須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責任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3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廠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4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蛴挟愇?,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5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避免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單位和人員。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術語和定義

危險作業是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高處作業。

2、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臨時用電作業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為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6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設備、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干凈,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系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著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并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設備、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后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干凈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許動火。

5、在設備、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設備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采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范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設備管道的并應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設備(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凈,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并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余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后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煙。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設備(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作業手續。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0、作業完工后,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4)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旋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征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應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在建筑物、構筑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7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39;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采氣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高風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避作業風險,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依據《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高風險作業管理辦法》,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高風險作業包括動火作業、動土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和臨時用電作業。

第三條高風險作業實行作業票制度。作業票應詳細說明高風險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陡唢L險作業票》保存一年以上,并錄入hse信息系統。

第四條作業票是作業現場操作依據,不得涂改、代簽。作業票只限一處一次使用。每次開工前,應由作業人、監護人共同檢查作業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經簽字確認方可作業。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分公司外部施工隊伍。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六條項目責任單位負責作業票的申請,并負責委派現場監督,保證作業票的各項措施得以實施。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參與作業票的審批,并監督作業票的執行。

第七條項目責任單位安全職責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向施工單位明確作業現場的危險點源;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六)監督施工單位按規定辦理《高風險作業票》,嚴禁施工單位未辦理作業票進入現場從事高風險作業。

第八條施工單位安全職責

(一)制定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按照批準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組織作業;

(二)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使作業人員熟悉掌握現場危險源及相應的應急防范措施,執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

(三)維護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四)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作業前或過程中發現危及安全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按程序報告有關部門;

(六)嚴格遵守本規定,嚴禁無作業票從事高風險作業。

第九條作業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是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必須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對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督促監護人和作業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作業票、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

(三)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四)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對所有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

第十條作業監護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監護人在作業負責人的授權下,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二)作業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三)作業監護人在接到作業票后,要逐項檢查落實作業方案、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發現不能保證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四)作業完工后,作業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各項收尾工作完成時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作業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人是作業具體操作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建設單位的各項安全制度及規定;

(二)作業人從事特種作業時,必須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持證上崗;

(三)作業前,作業人必須核準作業部位、作業時間,接到作業指令后,確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作業;

(四)作業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經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作業;

(五)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六)作業人要按規定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二條現場安全監督安全職責

(一)現場安全監督是作業的監督者,對作業負有監督責任,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現場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識;

(二)要熟悉作業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三)要對照作業票、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發現作業部位與作業票不相符合,或者各項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作業;

(四)作業中,必須對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作業票、作業方案的行為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立即制止作業,并報告安全部門;

(五)作業過程中現場安全監督不得離開現場,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各項收尾工作結束后,在作業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第三章作業票審批程序及權限

第十三條高風險作業實行審批制度,各級生產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設專人負責審批,審批人下放審批權限時,必須有書面的委托書,并報上級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作業前,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高風險作業票》,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分級負責,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五條新建工程項目的高風險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審批、監護;改建、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分公司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項目責任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作業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高風險作業分級及現場安全管理執行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凡是沒有辦理作業手續、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未設現場監護人以及作業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作業。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九條作業票采用統一格式,詳見附件。

第二十條工業動火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主管生產、安全(技術)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后,由施工單位報油田公司主管生產、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2、二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生產、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3、三級、四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經作業區(大隊)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后,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批準。

第二十一條動土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1、一、二、三級高處作業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經作業區(大隊)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后,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批準;

2、特殊高處作業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同時進行的兩種及以上高風險作業可辦理一張《高風險作業票》,但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必須分別填寫?!陡唢L險作業票》每份只限使用一次。其中,一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連續作業時間可適當延長,最多不超過24小時;二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四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9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于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計算溫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溫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第二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2-20__《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20__《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六條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二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制度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對熱輻射強度較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組織措施

第十六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制度,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五章審批和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由施工作業基層單位生產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經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后,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第二十條《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是高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進行高溫作業的基層單位保存;一聯留存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10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設部于20__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__]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必須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建議。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必須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責任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11

1.在各作業班組進入工地后正式上崗作業前,項目部必須對班組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班組教育、項目部教育、企業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記錄擋卡;如果由于安全技術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必須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責任。

2.各級安全教育具有針對性,對待各班組不可千篇一律,應付差使。

3.項目部要經常組織干部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學習規范和標準,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通過學習達到熟練掌握和運用的目的。

4.要堅持開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動日活動,每次活動要有組織、有內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結上周安全工作情況,根據本周工作情況提出和強調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時也有針對性的選學一些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活動的目的、內容及具體安排,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負責,項目經理或其他管理人員不得占用安全活動日時間召開其它會議和進行其他工作。

5.對新入場的職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項目部進行專業安全技術規程及規章制度的教育,班組進行具體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證上崗的特種專作業人員,項目部必須于當地勞動部門聯系,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上崗前仍應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7.職工更換工種或從事第二工種作業時,項目部必須重新對其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規程的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8.施工當中采用新技術、新機具、新設備和新工藝方法時,項目部應對操作人員進行操作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作業。

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為了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使作業環境達到最佳狀態。從而采取有效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檢查的內容:按照建筑部頒發的《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對照檢查執行情況;基槽臨邊的防護;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安全設施,操作行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安全檢查的方法

定期檢查、突擊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經常性檢查。

三、項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檢查一次,由項目經理組織;各施工隊每天檢查,由施工負責人組織,生產班組對各自所處環境的工作程序要堅持每日進行自檢,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四、突擊檢查

同行業或兄弟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設備事故、交通、火災事故,為了吸取教訓,采取預防措施,根據事故性質,特點,組織突擊檢查。

五、專業性檢查

針對施工中存在的突擊問題,如:施工機具、臨時用電等,組織單項檢查,進行專項治理。

六、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檢查

針對氣候特點,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給施工帶來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溫,雨季防汛;針對重大節假日前后,防止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認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七、經常性檢查:安全職能人員和項目經理部、安全值班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預防檢查,及時發現隱患,消除隱患,標準施工正常進行。

八、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的處理

各種類型的檢查,必須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建立事故隱患臺帳,重大事故隱患要填寫事故隱患指令書,落實專人限期整改。

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嚴格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減少因工傷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為了確保安全生產,把安全貫穿于生產的全過程,根據我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如下:

1.工程開工前,由施工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根據工程特點、所處地理環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有關技術、安全部門批準。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具有技術法規的作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2.工程開工時,由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向組織施工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執行者了解其道理,為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打下基礎。

3.每個單項工程開工前,工地項目經理要組織施工員向實際操作的班組成員將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作詳細講解,并以書面形式下達班組。

4.施工員根據單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設備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實施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表》責任人落實到班組、個人、履行簽字驗收制度。

5.施工現場的生產組織者,不得對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私自變更,如由合理的建議,應書面報總工程師批準,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貫徹執行。

6.安全職能部門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為依據,以安全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的對工地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在各作業班組進入工地后正式作業前,項目部必須對班組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記錄檔卡。

2.項目部必須同各作業班組長和職工簽定安全生產責任合同,并進行有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3.每天上班前,各作業班組長必須對本班組職工進行全面而又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活動,主要強調當天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檢查職工的安全防護用品佩帶情況,觀察和了解職工當天的情緒和心理狀態。

4.對施工機械、機具,在投入正常運行前,必須進行二查:一查其安裝是否正確,是否有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保護措施;二查其性能是否正常,按先檢修后運行的操作程序操作,特別是容易發生事故隱患的機械,必須在班前進行檢修、檢查其安全狀態,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停機維修,修好試機正常后在使用。

5.凡班前酗酒者,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凡是不具備上崗作業條件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6.項目部班前安全活動必須有書面記錄,由項目安全員簽字確認,企業安全管理科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值班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根據我項目部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一、項目經理部安全值班制度

項目經理部成員,都必須輪流堅持安全值班,每人一周時間。在值班期間,盡職盡責作好安全管理工作詳細檢查各作業面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果斷措施整改。對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高處懸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穿拖鞋等情況,按處罰規定給予處理。值班期間,上下清查人數,凡工地有加班加點的人作業,值班人不得離開現場。參加值班期內發生的工傷事故調查、分析、作好值班記錄,按時交接班。

二、工地看場人員安全責任

工地看場人員,除搞好安全保衛工作外,應對進現場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清查發現有新增人員要及時向工地負責人匯報。并在工地門口設安全監督崗,對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穿拖鞋、帶小孩者,有權制止,不得讓其人進入施工現場。

三、各級值班人員,必須盡職盡責,作好安全值班工作,在值班期間,擅離崗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事故,將追究值班人員的直接安全責任。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12

一、根據安全管理

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范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1)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2)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3)禁火區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4)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

(5)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6)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制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志或告示。

3、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并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13

1.目的:為了確??諌簷C、熱交換器、機動車輛、起重設備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護人身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

2、、空壓機安全管理

2、1非空壓站人員嚴禁入內,如工作需要必須經過批準方可入內。

2、2空壓機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操作規程的學習與考核,取得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2、3空壓機房內,不得懸掛和堆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2、4空壓機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2、5空壓設備檢修時,必須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2、6空壓機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檢修。

2、7空壓機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鉛封(年、月)。

2、8手動壓力安全閥每周由操作者試放一次,并記錄。

2、9空壓機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3.熱交換器安全管理

3、1每年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查,每六年進行一、二次全面檢查。

3、2有壓力容器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

3、3安全閥每年校對一次,并有鉛封。

3、4表面不允許有嚴重腐蝕,點腐蝕深度不超過壁厚1/5。

4、、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1機動車輛指:運輸車輛、叉車、公司及私用汽車。

4、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時速行駛,廠區交通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和轉彎處限速3公里/小時;按規定的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4、3公司自用機動車輛(指叉車)必須經綜合管理科檢驗、編號、登記后方可使用。

4、4公司自用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應經常檢查,每年審驗一次,并根據情況經常抽查,凡審驗、抽查不合格的車輛,必須停駛,嚴禁無證駕駛。

4、4公司自用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機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4、5公司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身體健康,沒有防礙從事駕駛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6公司自用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讓外賓車、特種車。

4、7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安全管理員和部門領導,及時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

5、、起重設備(單臂吊車)管理

5、1起重機械應定期檢查,修理和維護保養,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5、2起重機械的上下限位、小車限位等防護裝置齊全、良好。

5、3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十不吊”:

①物件超負荷或液體過滿不吊;

②違章指揮或指揮不明不吊;

③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④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

⑤橫拖斜拉不吊;

⑥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吊物下不吊;

⑦氧氣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⑧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⑨埋入地下物件不吊;

⑩安全裝置失靈、行車設備有缺陷不吊。

6、危險作業管理

6、1目的: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高墜、觸電、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6、2基本定義:對操作者本人,對周圍其他人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危險作業。

6、3危險作業范圍:

6、3、1高處作業(凡是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

6、3、2帶電作業;

6、3、3禁火區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的作業;

6、3、4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6、3、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6、3、6在輕質屋面上(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作業;

6、3、7符合本規定基本定義的其它作業。

6、4審批手續:

6、4、1進行危險作業,應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安環技術科或安全管理員進行現場檢查,并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登高作業高度在2—5米時,可由(公司安全管理員或部門負責人經現場檢查,審批同意后施工)。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一份執行部門留存,一份審批部門留存;

6、4、2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時,必須口頭(電話)請示安環技術科、該生產中心的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并采用臨時安全措施。有關審批部門到現場進行補檢和填寫申請單。

6、5危險作業人員條件:

6、5、1年滿18周歲以上;

6、5、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5、3經安全教育后,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6、6安全作業:

6、6、1危險作業中要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6、6、2危險作業時要佩戴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6、6、3危險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6、6、4危險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清理和清點,并向同意施工的部門報告。

6、6:危險作業考核:

6、6、1對違反或不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后果情況等,按違章違紀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14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較高的感度,在煙火、摩擦、撞擊、電火花、電流等作用下,極易引起爆炸。為防止外來作業的激發能量,對動火動焊、臨時用電、庫區維修施工等危險作業進行嚴格管制。

2、未經批準,倉庫區域內嚴禁動火、動焊,嚴禁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嚴禁進行維修、施工作業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險作業。

3、倉庫因生產、儲存設施損壞需動火、動焊的,必須辦理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

4、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由負責作業的單位提出申請,擬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員對防范措施進行審查,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指定現場監護人。

5、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須經現場監護人檢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現場監護人員方可離開。

6、火動焊作業必須由專業的電氣焊工操作,需動焊的建筑物或與電焊網線相聯的建筑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

7、動火動焊作業5m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動火動焊作業時應備好消防水。

8、臨時用電鋪設和拆除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用電結束后應及時拆除。

9、對庫房維修、庫區土建施工等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加強監控,嚴禁帶入火源火種,嚴禁他們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15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仆狻?/p>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茖徟?,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__《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婆鷾?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16

目的

1、1、、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觸電、火災、爆炸、高處墜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2、1、、各部門。

危險作業審批

3、1、、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作業條件,由公司指定人員審批后方可作業。

3、2、、審批危險作業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技術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校頒布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要求;

3、3、、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并立即通知安全環境部。并將處理情況補填申請表;

3、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嚴禁酒后作業。

危險作業范圍

4、1、、高處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4、3、、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4、、進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5、、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7、、大件吊裝作業。

4、8、、其它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4、9、、重量超過50t以上,產品發運及發運過程中的相關作業。

4、10、、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職業衛生

5、1、、危險作業中,執行部門應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監護。

5、2、、危險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無損,符合安全要求。

5、3、、危險作業區要清理整潔,通道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5、4、、作業前,要仔細認真地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必須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

5、5、、生產車間和倉庫設置通風設施,使作業場所氣體濃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5、6、、在生產現場設置沖淋設施和洗手池。

5、7、、職工上崗前進行體檢,工作期限定期進行體檢,不安排有禁總癥人員從事相關危險,有害作業,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據健康情況進行調整工種。

5、8、、按勞保用品配備標準,進行勞保用品的發放,并檢查督促其正確穿戴,生產區域內嚴禁穿短褲、裙子、高跟鞋、拖鞋及帶鐵釘鞋,嚴禁赤膊上崗。

5、9、、接觸有毒物質職工喝水,進食前必須洗手、洗臉,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個人衛生。

5、10、、在教育培訓中,對生產中涉及的危險有害物質的危害有害性中毒后的處理方法,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培訓、考核。

5、11、、作業場所定期進行空氣監測。

5、12、、不斷改進工藝、設備、使毒物濃厚、噪音、粉塵有效降低。

附則

6、1、、對違反規定的危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2、、危險作業應作為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環境部和有關人員要切實做好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6、3、、本規定至公布日開始實施。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17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39;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18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施工現場的整體安全管理水平和加強文明施工管理;實行安全文明施工科學化、標準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新開工的工程項目

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對入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逐級交底;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和文明施工教育,落實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2.1機械設備及用電設備機具等,其性能應達到技術和安全要求。

2.2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帶安全防護用品。

3、用電技術要求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符合電氣安全技術要求。

4、不能實施封閉作業的施工現場:

4.1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施工安全警示標志。

4.2在沿線各交叉路口施工作業時,要加設臨時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可設專人監護。

4.3跨越公路、鐵路施工時要設安全防護網。

4.4施工干擾路段必須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制訂相應安全措施。

4.5交通堵塞或危險性大的施工作業,應設專人人員控制疏導交通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作業。

5、應注意的危險地方

施工現場內的各危險部位,如:深坑、槽,排水系統溝、井口等;應及時設置安全防護,待危險消除后,方可拆除。對山坡上的浮石等危險物應及時清除,防止掉下傷人。

6、雨期施工

6.1作業區域應有排水、擋水措施;防止溝槽等被水泡造成坍塌。

6.2對山坡地帶要加強檢查,防止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造成事故。

7、關于地下電纜、光纜和各類管道相關內容

施工現場內的地下電纜、光纜和各類管道等,要設專人負責妥善處理。對各類架空線路,應保證電桿、線路安全,防止造成事故。

8、位于居民區域或交通要道

施工現場在居民區域或交通要道時,應制定相應的防擾民和保證交通措施。

9、人、機混合作業時

司機應注意瞭望,作業人員應注意避讓車輛,確保施工安全。

10、加強文明施工管理

各施工隊伍要確保本施工區域內做到人撤現場清,實現文明整潔又節約。

11、“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各施工隊伍要切實管理好本施工區域的安全工作;實現“三不傷害”。

12、考核

統一執行《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相關條款。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19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委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危險作業的制度篇20

1目的

未來規范危險化學品卸車作業管理,落實相關部門職責,明確作業流程,做好風險防范與控制,特指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卸車作業。主要包括液堿(氫氧化鈉溶液)、正己烷(或異己烷)、濃硫酸;柴油不再《危險化學品目錄》之列,但屬于易燃品,卸車作業與?;吠裙芸?。

3規范性引用文件

《危險貨物品目錄》GB12268-20__《危險化學品目錄》(20__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條)《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規范》HG30010-20__

4術語和定義

4.1?;沸盾囎鳂I: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車輛進入廠區內進行?;费b卸的作業。

5職責要求

5.1作業所在部門職責

5.1.1負責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5.1.2向外來供應方人員講明現場的危險源,填寫《安全技術交底》進行風險告知。

5.1.3為卸車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5.1.4監督現場卸車作業,發現違章作業立即制止。

5.2采購部職責

5.2.1采購部應對?;饭降纳唐焚|量、生產能力、檢測手段等進行調查;應審查供貨方的相關資質,必須具有所經營活動所需的資質,否則不得作為合格供貨方。

5.2.2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

5.2.3采購部應對供應商開展入廠前安全管理制度、廠規廠紀等教育培訓。

5.2.4負責?;啡雸鰰r間的信息告知。?;罚ㄈ缣崛∪軇⒁簤A、硫酸等)入廠前,輔料采購部應提前至少8小時告知安全管理部危化品入廠事宜,可不旅行提報書面手續。

5.3質檢部職責

5.3.1溶劑車輛??快o止20分鐘后,由質檢部安排專人進行取樣檢驗。取樣人須按要求做好個人防護,不得違章操作。

5.3.2檢驗合格后及時將結果告知作業所在部門。

5.4安全管理部職責

5.4.1車輛入廠前,監督司機在門衛室做好登記,告知相關注意事項。

5.4.2負責對車輛安全狀況、資質等核查,并聯系相關部門接洽,引導車輛到卸車地點??俊?/p>

5.4.3確認卸車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沸盾囎鳂I許可證》辦理情況。

5.4.4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單位及時整改。

5.4.5《危化品卸車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

5.5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職責

5.5.1是作業現場第一責任人,負責對作業場所進行風險辨識。

5.5.2組織落實卸車作業安全管理要求,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5.5.3負責核實《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5.5.4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作業。

5.5.5作業完畢,負責組織現場清理。

5.6監護人職責

5.6.1全面了解?;费b卸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作業所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5.6.2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卸車作業。

5.6.3對現場卸車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5.6.4在卸車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5.6.5卸車作業后,須確認現場清理干凈,溶劑罐、管道等閥門關閉牢固,車輛無異常狀況。簽字關閉《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5.7卸車作業人員職責

5.7.1接受卸車作業安全操作培訓,掌握危化品卸車作業安全風險、安全操作程序、應急處置技能。

5.7.2熟知作業方案,并嚴格按方案作業;

5.7.3了解應急處置流程,熟練使用自救互救設施設備;

5.7.4對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7.5作業過程中發現作業異常情況,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并盡快撤離現場。

6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6.1資格審查

危化品供應商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并遵守公司《人員、車輛出入管理規定》等要求。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核查。

6.1.1危險品運輸車輛所需證件

(1)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須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2)公安車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行駛證;

(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有效槽罐質量檢測合格證;

(4)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劇毒化學品);

(5)按要求懸掛交通部門核發的危運標志燈、牌。

6.1.2危險品運輸的從業人員所需證件

(1)駕駛員: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駕駛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

(2)押運員: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操作者(押運員證)。

6.1.3危險品運輸車輛要求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宜采用金屬車廂,以防摩擦、震動等引起事故。如必須采用時,應落實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2)運輸車輛的欄板應堅實、穩固、可靠,確保在轉彎時不會使物品滑動或跌落。危險化學品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欄板高度。車輛底板應平整、密實、無縫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險化學品滲漏接觸傳動軸摩擦起火。

(3)運輸車輛在盛夏裝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有遮陽措施或其它防護措施,或限定夜間運輸。運送遇濕易燃物品應備有油布等防雨措施。

(4)運輸車輛應根據所裝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防護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駕駛室內或近旁懸掛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這些滅火器材和防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滲漏、破碎、變形或重量減輕、筒身搖動有聲響等,應立即維修或更換,以確保其隨時處于完好狀態。

(5)運輸車輛應在車頭或明顯部位懸掛由公安部門統一規定的帶有“危險品”字樣的專用黃底黑字信號旗,以明顯醒目的標志引起其他車輛的注意。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或劇毒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6)采用槽車運送易燃液體時,槽車頂部應有阻火器和呼吸閥;底部有導除靜電的裝置;排氣管應加防火罩,并宜設在車頭位置(易燃液體裝卸操作一般在車尾部及側部);儲罐內應有若干金屬板分隔,使罐體具有足夠的剛度,并能減少車輛行駛時液體不致劇烈晃動、摩擦而產生靜電;車輛的電氣點火系統應確保接觸良好和完善,防止電氣火花引起事故。

6.2入廠登記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洗、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燃易爆品進入廠區。運輸?;奋囕v進出門須經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6.3現場清理

6.3.1作業前應將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卸車作業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6.3.2應確保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無阻。

6.4安全教育?;沸盾囎鳂I前,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應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告知。

6.5辦理作業許可證

6.5.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負責審批。若作業現場不滿足安全管理要求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拒絕審批《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5.2《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辦理完畢后,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或指定的監護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F場配備適當的消防器材及其它相應的應急救援物品。

6.5.3首先檢查車輛的安全狀況,有無泄漏情況,運輸車輛接好靜電接地,用手握住靜電導地裝置,進行人體靜電接地,當確保人身無靜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6.5.4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規定要求,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護,禁止穿戴化纖、呢絨及帶靜電的服裝,做好車輛的裝卸準備工作。

6.5.5.防爆區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進入禁區的作業人員,嚴禁攜帶煙火、非防爆電器和鑰匙等火種火源;嚴禁穿釘鞋、化纖衣褲;禁止開啟手機,進出車間在禁區附近的路口設置安全警示牌,禁止機動車輛通過禁區。

6.5.6強風、雷雨、高溫等異常天氣禁止裝卸溶劑。

7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7.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審批后,不得私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7.2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部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隱患及時落實整改,安全管理部提供必要的協助并督促整改。

7.3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范作業,接受現場管理人員的監督。

7.4存在交叉作業時,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易爆品(如正己烷或異己烷)入廠時,周邊30米范圍內動火作業提前停止。保衛人員做好現場交通管制,并指派一名人員到卸車作業現場監護。

7.5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應通知其他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裝置。

7.6當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所在部門監護人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經清點人數無誤后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方可恢復作業。若遇異常情況無法在短期內排除,則應取消卸車作業,恢復作業時應重新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8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8.1卸車作業結束后,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罐體、管道等閥門關閉牢固,無“跑、冒、滴、漏”后,關閉《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8.2作業人員清理完現場后,與作業所在部門做好交接后方可離開。

9作業證管理

9.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負責審批。

9.2《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單位、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部留存。

9.3《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8h,超過《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上標注起止時間的由作業所在部門重新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9.4《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三年。

10相關記錄

10.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10.2《安全技術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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