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一、水患的預防:
我礦的水患類型有:老塘水、煤層露頭沖擊層水、鉆孔水、頂底板砂巖水。
二、水患的分析:
礦技術科分管水文地質的同志,每月的月初要定期對我礦現在生產布局中的巷道進行一次全面的系統的水害分析,并把分析結果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并通知有關單位做好相應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三、處理措施:
1、各工作面之間要留足區段煤柱,防止采空區局部積水發生透水事故。
2、加強上風巷的質量管理,防止抽冒。
3、第一水平最上一個工作面,要按設計標高施工,工作面回采時不得超上限回采、超高回采或放頂煤回采,以防止煤層露頭沖擊層水下瀉造成事故。
4、三水平做好頂板水的預防工作。首采工作面回采時,或掘進接近大斷層時都要加強防水。
5、在巷道掘進和工作面回采通過鉆孔和接近鉆孔時,必須打超前鉆進行探放水處理,嚴防發生出水事故。
6、掘進工作面必須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當工作面出現掛汗、空氣變冷、掛紅、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松軟破碎、壓力加大、淋水逐漸增大等現象時,都可能出現掉突水事故,發現此情況必須立即撤人,并匯報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7、-390和-600中央水倉及大巷水溝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淤,水泵管路必須完好,確保出現水害時能及時排水。
8、各變電所水泵房防水密閉門必須完好可靠,保證水突發生時排水安全。
9、汛期礦要成立防汛搶險突擊隊,各采掘區隊的區長任搶險隊的隊長。
10、汛前供應科倉庫內要備足、備齊防汛所需的材料物資,確保汛期搶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11、汛前應對工業廣場及地面所有的排水溝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確保雨季排水暢通和雨季井口的安全。
12、技術科要按公司要求,做好年、季、月水害預報工作,做到安全優質管理。
四、發生水災時的撤退路線及救災要求:
1、當發生水災時,首先應按水患避災路線撤出受水威脅的人員,并報告調度室,按救災程序組織搶救。
2、-600水平發生水害時,立即將付下山供水管-390閥門打開,并關閉水閥,將對下的供水管改為排水管。
3、-390水平以上掉水時,要在主付下山、a區-390石門繞道及回風上山上口阻水,不經批準不準往下放水。
4、保護排水設備不被淹沒,當威脅泵房安全時,要及時關閉泵房水閘門,在受水威脅的下部人員撤出后,經批準可將水引入下部巷道。
5、三水平-800泵房,變電所完工后要及時安裝排水設備,確保及時排水。
6、東翼二八采區生產前,臨時排水設施必須到位,下部排水基地完工后立即安設正式排水設備。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2
1、開車前檢查設備、容器、電氣開關、線路是否完好,電動機是否漏電,工作場所有無障礙物。
2、按如下次序開車(自動開車例外),抽風機(包括風力輸粉裝置)、磁選機、振動篩、萬能破碎機、錘碎機、粗碎機。觀察設備運轉正常后,方可通知喂料。
3、設備運轉時,不準檢修、加油潤滑和清掃。
4、定量喂料應均勻地徑放。設備劇烈振動,發出異聲(或破碎機電流超過規定)時,應暫停喂料或放慢,速度。
5、停車前20分鐘左右應先停止進料。停機操作程序與開車相反。
6、下班前必須沖洗除塵器和凈化池。
7、抽風機失效時,應停機檢修。
8、工作完畢,應清理工作場地,將剩余料塊,鐵粉放到指定地點。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3
一、防滅火隱患排查的范圍
煤礦井下的工作面、機電設備、各封閉地點可能發生火災的區域,地面主扇風機房、充電室,以及發生火災后會波及井下的所有區域。
二、防滅火隱患排查的時間
為了能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治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每月由防滅火隱患排查科室組織成員于5日、15日、25日對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發生火災的地點進行全方位隱患大排查。
三、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內容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備數量、質量,以及存放地點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4、查井下電氣設備是否有失爆現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違”現象。
6、查礦井消防系統的完好情況,以及礦井防火措施的執行情況和礦井通風系統的完好情況。
7、要從各個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徹底的進行排查。
四、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要確實加大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從地面、井下、外因、內因各方面進行預防。
2、嚴格遵守有關防火的規程制度,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建設過程中加大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并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3、要積極采取措施,預防放炮引火和電器引火,確實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確定人員,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要申請隱患治理辦公室組織人員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消號。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嚴格落實,確實保證礦井不發生火災事故。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4
1、電機車司機離開操作位置時沒有切斷電動機或沒有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罰電機車司機30元。
2、無電機車司機合格證操作電機車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3、電機車的燈、鈴、閘、連接器以及撒砂裝置必須經常檢查維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罰責任者20元/次。
4、列車在過道岔、拐彎道、出硐口、調車場及地面工業廣場運行時不減速、不鳴笛者,罰機車司機20元。
5、列車在行駛時沒有前照明或后尾紅燈的罰司機或押車工20-50元。
6、機車與礦車及礦車與礦車之間的聯結,使用非專用插銷和三環扣聯結的,罰押運工30元,司機20元。
7、礦車聯結處缺碰頭或鎖口及礦車嚴重變形不及時修復的,罰款10元/個。
8、違章爬、蹬、跳車的每次罰款50-200元/人
9、機車違章捎帶非本機車人員的,對機車司機、押車工和乘車者各罰50元。
10、機車司機和押車工不聽從運輸調度指揮,擅自改變行車路線,罰司機、押車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罰直至開除。
11、使用期限較長的小絞車沒有打固定基礎或四壓兩戧柱不牢固,絞車無護板,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12、非絞車司機操作絞車或絞車司機信號不明開動絞車的,罰責任者50元,無提升信號裝置罰責任單位100元。
13、掛鉤工沒有認真使用正規插銷或插銷不到位,不掛保險繩或直接用保險繩代替鉤頭提放車以及掛車數超出措施規定的,不管造成事故與否,罰掛鉤工100-200元,情節嚴重者開出工作籍。
14、掛鉤工在操作時使用鎖口圈變形,沒有碰頭的礦車、不合格的三環和插銷,罰責任者50元/個。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變坡點、甩車道的地輥天輪不齊全、不運轉的,罰責任單位50元/個。
16、裝車超高、超寬的,罰責任單位20元/車。
17、提升絞車的各類保護裝置不完備、不可靠者,嚴禁開車使用,并罰責任單位50元。
18、絞車使用中或礦車在半道而司機擅自脫離崗位的,罰絞車司機5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另行追查處理。
19、小絞車鋼絲繩斷絲或磨損超過規定或鋼絲繩嚴重扭曲變形以及垛繩處連接固定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50元。
20、絞車滾筒上最后剩余的鋼絲繩纏繞數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元,罰操作絞車者30元。
21、絞車司機在開車前沒有事先檢查絞車零部件齊全完好情況的,罰司機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