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獎勵條例
制度的存在為人們提供了指導和方向,使人們能夠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職責和工作范圍。這里分享一些公司規章制度獎勵條例下載,供大家寫公司規章制度獎勵條例參考。
公司規章制度獎勵條例篇1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采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降級;
4、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廠區范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三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人事課制定,經呈總經理、董事長核準后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公司規章制度獎勵條例篇2
一、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對分管部門正常工作未進行指導、監督造成無序工作后果,一次罰款50元—200元。
二、主管生產領導因管理不善,影響生產任務完成,罰管理不善者500元;造成重大問題報董事會研究處理。
三、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對公司員工及管理人員反映直接影響公司的消防、安全、生產、質量、聲譽等各類突出事件的問題,不及時組織指揮解決或解決不了又不上報研究解決方法屬工作瀆職,造成后果根據損失部分罰款20%以上。
四、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及副主任,經公司領導檢查對照職責確認,對本單位工作不履行職責,工作消極瀆職,完不成日常工作和公司布置的中心工作的;不服從總經理、副總經理分管的工作安排一次性罰款50元,當月發生二次以上取消職務補貼,責成書寫檢查;對員工反映危害公司安全和危害經濟損失的行為隱患不勸阻,不制止,不匯報,不組織,不服從指揮解決的各類突出事件,造成后果的根據損失大小給予10%以上處罰。
五、專職質檢員、統計員在生產過程中精心工作檢出或發現批質量事故并未出廠前整改完善者一次獎勵100—1000元,如不負責瀆職者罰款100—1000元,二次以上調離工作崗位。
六、全年完成任務好的除年終獎金外,無事故的各層管理者在中心工作突出,安全預防突出,生產質量突發事故處理及時,未造成損失,維護公司名譽可獎勵200—2000元。
公司規章制度獎勵條例篇3
第一條總則
(一)有章可依,違章必糾,有獎有罰,獎罰分明,獎罰有度。
(二)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三)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四)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條獎勵范圍及標準
(一)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嘉獎:
1、為公司顧客提供出色服務而受到多次贊揚(有具體事實);獎勵100到300元;
2、為公司增收節支,產生巨大經濟效益者,獎勵200到5000元;
3、在任職期內取得比原學歷高的文憑和其他證書者,獎勵100到200元;
(二)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記功或大功獎勵:
1、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提出改進建議,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獎勵200―500元;
2、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或節省物料卓有成效,500-2000元,獎勵100元,2000-10000元,獎勵300元,10000元以上,獎勵500元。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處置得當,經考核認定者,獎勵100―500元;
4、有其它重大功績,經考核認定者,獎勵200--500元。
5、全年全勤者獎勵800元。每月全勤獎50元。
6、工作中任勞任怨,經常自覺加班,卻遭他人無理排擠、打擊,但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計較個人得失,獎勵200-500元;
7、連續三個月工作表現突出者,獲得公司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一起發放。
8、領導有方,帶領團隊完成公司短期、季度、年度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獎勵500元起;
9、每月評選優秀員工,每名優秀員工獎勵100元,獎勵金額及人數視具體情況調整。
(三)合理化建議獎:
員工對公司發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的,將視貢獻大小給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但對誣告陷害和打擊報復的人員,將解除合同勸其退場。
第三條處罰范圍及標準
(一)按時參加各種會議、教育及培訓,不能參加者要向主持人請假,否則,遲到按每分鐘5元處罰,未參加者按100元/次進行處罰。
(二)各部門擬寫的對內對外文件、報表等要嚴格的執行校對、審核制度。若出現一處錯誤或錯字,處以10元罰款。
(三)辦公區內嚴禁亂丟垃圾、煙頭等。下班離開公司請關閉計算機,顯示器,空調風扇等電器,如發現某位員工下班回家后不關閉自己的計算機或者顯示器者,罰款10元,經理及以上級別人員罰款20元,臨時外出另算。
(四)上班時間,不準長時間占用電話接打私事電話。否則處罰10元。
(五)開會、學習時遵守會紀,所有通訊工具設為振動或關機模式。否則,每次處罰10元。
(六)工作懈怠,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每次處罰50元。
(七)上班期間嚴禁賭博、酗酒、吵罵。出現者每人每次處罰100元。
(八)員工之間有矛盾,必須通過正確途徑反映、處理,嚴禁打架、斗毆,若是發生打架、斗毆現象,情節較輕的將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及開除處分,情節較重的將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違反檔案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處罰100元;情節十分惡劣的,處罰200元,并解除合同。
(十)違反公司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的,一經查實,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500元;給公司既造成不利影響,又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500元;嚴重影響公司形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按國家有關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一)私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外單位、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中介費者,根據公司損失輕重給予相應罰款或警告處分。
(十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200元。
1、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2、不執行本單位規定的財務報銷標準的。
(十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情節特別嚴重,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2、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的;
3、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4、偽造、編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5、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6、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公司款項的;
7、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8、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解聘。
(十四)物資保管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物資保管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當月月薪200元。
1、收發物資手續不全、管理混亂、帳、卡、物不符的;
2、未經批準擅自發放、外借庫存物資的;
3、庫房內物資存放不規范、排列不整齊、零亂不堪的;
4、防火、防盜措施不健全,所存隱患不能及時排除的;
5、所管庫內物資因管理人員管理不當而出現霉爛、變質、銹蝕、損壞,造成一定損失的;
6、清倉查庫時,發現帳物不符,不能及時糾正,又不及時報告,造成公司資產損失的;
7、假公濟私,私自挪用公司物資,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或辦私事的。
(十五)財務部如發現考勤內容不真實,出勤天數有虛假,要給予糾正。由于考勤虛假導致公司多支出的工資、補助金額,要對考勤員、審核人及負責人給予同等金額的處罰。
(十六)凡未按照公司正規流程(晉升、辭職、報銷等)辦事者罰款200起,部門經理400元起。
(十七)如遇特殊情況,罰款條例沒有規定的,可比照相關條例執行。
第四員工記功的獎勵與記過的處罰方法:
1.同年中三次記功,崗位工資自動升一級;
2.同年中三次記過,崗位工資自動降一級;
第五條其它
(一)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二)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公司規章制度獎勵條例篇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根據國家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深圳市政府有關的勞動法規和政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2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員工。
第二章責任與權限
第3條(責任與權限)
3—1對在公司生產經營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員工給予榮譽稱號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及在生產、經營工作中給公司造成損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2此規則的解釋權歸行政及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運營程序
第4條(獎勵)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榮譽稱號鼓勵和獎金獎勵。
4—1在完成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提高產品產量、質量,拓展銷售渠道,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生產工藝技術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貢獻的或發明創造取得顯著成績的。
4—2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通過技術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公司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
4—3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的。
4—4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環境,勇于向破壞行為作斗爭,有顯著功績的。
4—5因其它特殊貢獻應當給予獎勵的。
榮譽稱號和獎金分為以下三等:
等級獎金額
一等1500元-3000元
二等800元-1500元
三等300元-800元
4—6對有特殊貢獻的集體也可以采用集體獎勵的辦法。例如采用集體記功的形式予以獎勵
4—7有特殊貢獻的也可在給獎金的同時輔之以晉級獎勵。
4—8獎勵人員由所在部門申報書面材料,對可以直接計算出經濟效益的,給予榮譽稱號和獎金,提獎額應與創造的效益額掛鉤,各部門申報的材料交人事部核準,由人事部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批準。
第5條(處罰)
對有違紀行為的員工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辭退。
第6條(處罰細則)
6—1工作責任心不強或違反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造成產品降級、報廢、返工或設備損壞事故的,視其一次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一次損失金額較小但一個月內多次發生的可以合并計算)。
直接損失價值處分種類
100元-500元書面警告
500元-1000元書面嚴重警告
1000元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6—2工作嚴重失職或違章辦事,在公司物資供應、產品銷售活動中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在事故中所應承擔責任的大小,責令其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并根據其損失金額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損失金額處分種類
100元-1000元書面警告
1000元-2000元書面嚴重警告
2000元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6—3不服從公司的正常工作調動,公司下達調動通知后過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崗的予以書面嚴重警告。書面嚴重警告后無悔改表現三天內仍不到崗的予以辭退。
6—4員工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由人事部或主管級以上人員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1)不按規定佩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者,罰款50元。
2)在上班時間睡覺者,罰款50元。
3)上班時間看與業務無關的書籍、報刊、雜志、影碟者,罰款50元。
4)在非吸煙區內吸煙者,罰款50元。
第7條(處分)
違紀人員由所在部門(涉及治安管理的由保安部門)向人事部申報書面材料提出意見,經人事部研究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8條員工受獎勵或處分的有關材料由人事部整理裝入員工人事檔案,作為考核員工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