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超6萬可以舉報嗎
彩禮是中國傳統婚姻習俗之一。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財物,數額是否較大需從當地經濟狀況出發進行認定。下面是小編精心推薦的彩禮超過6萬在國內是什么水平,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彩禮超6萬可舉報,又遭反對而撤回
關于婚嫁彩禮的事情,最近熱火朝天。先是28.8萬彩禮求助縣長;后是出臺超6萬元舉報設置,結果還撤回了。
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一般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若是結婚登記之后支付的彩禮,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彩禮在法律上的性質為,附條件的贈與,若是條件未成就,則彩禮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彩禮立法司法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要求返還彩禮基本符合人之常情,但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卻是,要不要求女方有過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未規定返還彩禮是否以女方有過錯為條件,法院通常而言理解為無此條件,筆者認為對女方不公平,畢竟訂婚后女方受中國傳統思想:訂婚就差不多等于結婚的影響,在像陜北這類地方,訂婚就差不多等于結婚的思想的影響,女方此時悔婚的情形實在少之甚少,立法只注重保護彩禮給付方男方的權利卻忽視了女方的權利保護,立法的價值應該是公平而不應該偏袒于任何一方,筆者認為此款規定雖然在實踐中對于一小部分案例會發揮很好的作用,但是對于解決女方無過錯,男方過錯嚴重比如男方又和第三方訂立婚約,比如男方和第三方結婚等等,女方的權利該如何保護,此時女方有必要返還彩禮嗎?女方的人身傷害又該如何保護?因此筆者不贊同此觀點。羅馬的時候,優士丁尼還認為如果未婚妻被吻了,則彩禮返還一半,那么我們呢,如果在今天未婚妻被吻了,之后因為男方的過錯兩個人解除婚約,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么女方被吻可以說是一種損失嗎,還是自己自愿的,那么如果說是自愿的,給付彩禮不也是男方自愿的嗎?筆者認為只要把婚約理解為合同,把彩禮理解為婚約的內容,那么從合同的角度解決此類糾紛。不管哪一方有錯違約責任就可以解決此類糾紛。違約責任的多少就是根據合同的內容彩禮來定的,合同的當事人地位平等,立法價值亦是追求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因此筆者認為采用合同制度解決糾紛更妥當。
彩禮的意義和作用
恰到好處的彩禮能夠起到壓艙石作用,雙方不會輕易離婚,男方愿意在婚姻中投了一定資金,那么就比較看中長遠收益:一家三口,人生幸福。對于女方而言,也有了安全感。彩禮也是一個新的家庭的啟動資金,兩個年輕人在一起,如果生活遇到應急的事情,有了彩禮這筆資金,生活還能夠過下去,男方出彩禮,女方出嫁妝,兩個家庭注入資金,這樣一個新的家庭就能穩定地經營下去。但現在的問題是,男方面對高額的彩禮,無能為力,只好不結婚;女方父母收彩禮,卻視同賣女兒,彩禮變成了女方家庭的資金,而不是男女雙方的新家啟動資金,彩禮就變味了。這種彩禮往往會將正常的婚姻關系轉變為愛情買賣。
彩禮的真正意義是什么
誠意是彩禮的真正意義。按說彩禮是一種習俗,也是一種禮儀,男方會衡量自已實際情況拿出相應的彩禮來表示心意,而不是女方價碼的界定。而彩禮的界定和索要,讓人有種反感和敵對情緒,使人心里不舒服,感覺像談生意,談成就嫁談不攏就散。如果說彩禮給女方是按習俗,是給女方的一種踏實穩定的保障,以防婚姻有變故,女方有這筆錢不至于作難。愿意給和索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感受,愿意給是一種心甘情愿的付出,沒有敵對情緒,并且能夠讓感情更進一步。
婚前給女方的財物都可以認作彩禮嗎
婚前給予財物算不算彩禮視情況而定。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的現金和財物,表示雙方愿意結婚的誠意。若一方的給付不是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給付的,在當地不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時,是一方完全自愿給付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則屬于一般贈與行為,這種財物一般不具有彩禮的性質。